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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变更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事项: 利用互联网技术在线实施教育活动的民办学校变更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的通知》 各地不再审批新的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对原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改为审批制。对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培训机构全面排查,并按标准重新办理审批手续。对非学科类培训机构,各地要区分体育、文化艺术、科技等类别,明确相应主管部门,分类制定标准、严格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十二条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 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培训。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化管理。县级教育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办理条件: 已备案的线上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9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申请变更报告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