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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及省级(含)以下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及主要零部件、弹药许可

审批事项: 其他公务用枪配备单位及省级(含)以下公安机关配备公务用枪及主要零部件、弹药许可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专职守护押运人员枪支使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依法配备守护、押运公务用枪的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枪支保管库(室)或者使用专用保险柜,将配备的枪支、弹药集中统一保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五条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担负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人员,海关的缉私人员,在依法履行职责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在执行守护、押运任务时确有必要使用枪支的,可以配备公务用枪。……《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枪支,确保枪支安全。配备、配置枪支的单位,必须明确枪支管理责任,指定专人负责,应当有牢固的专用保管设施,枪支、弹药应当分开存放。对交由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建立严格的枪支登记、交接、检查、保养等管理制度,使用完毕,及时收回。配备、配置给个人使用的枪支,必须采取有效措施,严防被盗、被抢、丢失或者发生其他事故。
办理条件: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和负责案件侦查任务的检察官,海关的缉私人员。   国家重要的军工、金融、仓储、科研、大型工程、机要交通等单位的专职守护、押运人员和经批准提供守护押运服务的保安服务公司人员。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经审查符合配备品种、数量限额要求的枪支购置申请文件
枪支弹药库(室、柜)安全防范工程检测报告
枪支安全管理制度
专(兼)职枪支管理人员身份证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