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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补发

审批事项: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期换证、补发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三条 第六条 申请经营水路运输业务,除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申请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二)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三)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四)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五)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六)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个人可以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申请经营内河普通货物运输业务的个人,应当有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且船舶吨位不超过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的自有船舶,并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六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第十三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投入运营的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与经营者的经营范围相适应;(二)取得有效的船舶登记证书和检验证书;(三)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船型技术标准和船龄的要求;(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七条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船舶营业运输证》的有效期按照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确定。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证件有效期届满前的30日内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原许可机关应当依照本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
办理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或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的个体工商户;2.有符合《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船舶,并且自有船舶运力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3.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其中申请经营水路旅客班轮运输业务的,还应当有可行的航线营运计划;4.有与其申请的经营范围和船舶运力相适应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不涉及个体工商户);5.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的高级船员占全部船员的比例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不涉及个体工商户);6.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书面申请报告
营业执照(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企业股东材料(自然人股东提供身份证,法人股东提供营业执照及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
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制度(不涉及个体户)、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事故应急处置制度、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等制度文本
劳动合同(专职管理人员、高级船员)
船员适任证书(专职管理人员、高级船员)
船员服务簿(专职管理人员)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
与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签订的船舶管理协议
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
船舶所有权证书
船舶国籍证书
船舶检验证书或船舶入级证书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
光船租赁登记证明书
船舶投保承运人责任保险或者取得相应的财务担保证明文件
融资租赁合同
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