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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

审批事项: 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认定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主席令第82号)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发展同外国政府、国际组织之间的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鼓励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科学技术人员、科学技术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依法开展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法规]《福建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2012年福建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九条第二款 支持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高等学校、企业、社会团体及公民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和合作,扩大同香港、澳门和台湾等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 [规范性文件]《科学技术部关于印发〈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外〔2011〕316号) 第四条 为突出国际科技合作的特点,国合基地采用“分类认定,统一管理”的认定和管理原则,即对国际创新园、国际联合研究中心、国际技术转移中心、示范型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等四种不同类型的国合基地,按照不同的条件和程序进行认定,并由科技部对全国的各类国合基地统一进行宏观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市、自治区科技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本地区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以充分发挥部门、地方建设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建设局面。 4.福建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参照《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管理办法》开展申报、评审和认定,并进行管理。
办理条件: 1.国际科技合作的方向与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相一致;在前沿技术和基础科学领域具有较强研发实力,承担并完成过省级以上国际科技合作项目; 2.具有与国外开展高水平合作研发的条件、能力、人才和经验,同时对本领域或本行业开展国际科技合作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 3.具有国际科技合作的良好基础和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渠道,并积极在现有合作基础上不断拓展国际合作渠道,深化合作内涵,已签订一项以上国际科技合作协议; 4.具有明确的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可行的合作实施方案,以及相对稳定的国际科技合作队伍、资金来源、专门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5.已取得显著的国际科技合作成效,合作成果在本领域或本行业具有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人才引进成效明显。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福建省国际科技合作基地申请书
福建省国际科技合作发展目标和合作实施方案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