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商品房预售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核发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40号) 第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 ||
办理条件: |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已在项目所在地的银行设立商品房预售款监管专用帐户。 (五)白蚂蚁防治合同、备案表已取得。(六)已办理了楼盘表备案。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商品房预售申请表
工程建设情况说明
预售方案
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