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道路货运站经营者终止经营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依据: | [部门规章]《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2号修正) 第十八条 道路货物运输和货运站经营者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在终止经营之日30日前告知原许可或者备案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注销手续。 | ||
办理条件: | 1.已办理道路货运站(场)经营备案。 2.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30日提出申请。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申请报告
经办人身份证明
授权委托书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