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爆破作业项目备案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依据: | 5.2.3.2 对由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经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情况,向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 | ||
办理条件: | [其他] 《爆破作业项目管理要求》 (GA991-2012) 5.2.3.2 对由公安机关审批的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单位应在实施爆破作业活动结束后15日内,将经爆破作业项目所在地公安机关批准确认的爆破作业设计施工、安全评估、安全监理的情况,向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公安机关备案,并提交《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关于委托设区市(含平潭)公安机关实施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等12项行政审批服务事项的通知》(闽公综〔2022〕62号)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工作,进一步简政放权、便民利企、提升效能,经充分征求基层意见,决定将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等12项省级行政审批服务事项(附后)委托设区市(含平潭,下同)公安机关实施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爆破作业项目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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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