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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技工学校办学许可(变更)

审批事项: 普通技工学校办学许可(变更)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二款 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五十四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 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申请变更为其他民办学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其中申请变更为民办高等学校的,审批机关也可以自受理之日起六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技师学院设立审批办法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办理条件: 民办学校举办者、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已批设的民办技工学校,具备迁址条件的。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66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4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变更申请报告
学校迁址的可行性报告及三年发展规划
办学场地的产权证明及校舍合格验收材料(含办学场所通过消防安全审查的材料)
租赁协议(五年以上)
变更后机构住所的平面图(含场地及使用建筑面积一览表)
办学设施设备(含生活设施)清单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授权委托书
经办人身份证明
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关于变更校名的决议
原学校章程及修改后的学校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各专业教师花名册及其资格证明文件(学历、职业资格和职称)
原举办者提交的变更举办者报告
变更举办者后的新章程及新的学校理事会、董事会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校理(董)事会同意变更举办者的意见
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财产、债权债务财务清算报告
实习、实验设备证明材料(含设备权属有效证明文件)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
举办者同意变更校长的文件和校理(董)事会变更校长的决定
福建省民办技工学校校长核准表
拟设专业实施性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清单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