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渔业捕捞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补发(海洋渔船)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或者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说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情况,由原发证机关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声明,自公告声明发布之日起15日后,船舶所有人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补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限不变。 | ||
办理条件: | 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或者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在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说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情况,已经公告声明发布15日。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人户口簿
营业执照
遗失或者灭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情况说明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委托书
受委托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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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