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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捕捞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补发(海洋渔船)

审批事项: 渔业捕捞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补发(海洋渔船)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18年第1号公布,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三十八条 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或者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说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情况,由原发证机关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声明,自公告声明发布之日起15日后,船舶所有人可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渔业捕捞许可证。补发的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限不变。
办理条件: 渔业捕捞许可证遗失或者灭失的,船舶所有人在1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说明遗失或者灭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情况,已经公告声明发布15日。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人户口簿
营业执照
遗失或者灭失的时间、地点和原因等情况说明
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渔业船舶国籍证书
渔业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
委托书
受委托人身份证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