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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变更

审批事项: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设区的市级权限)变更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 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生产经营的种畜禽必须是通过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的品种、配套系,或者是经批准引进的境外品种、配套系;(二)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繁育设施设备;(四)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种畜禽防疫条件;(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育种记录制度;(六)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2.《福建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第九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2个月内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申请手续。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许可证其中内容的,应当按照办证程序,重新申请办理,其编号、有效期不变,原证收回。
办理条件: 已获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申请变更,持证企业应当向农业农村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变更事项涉及的相关材料及书面承诺。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变更后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原件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