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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许可(变更)

审批事项: 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许可(变更)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省级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 卫生行政许可规定》第一条 为保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以下简称涉水产品)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国务院审改办 国家标准委关于推进行政许可标准化的通知》(审改办发〔2016〕4号),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要求,制定本规定。
办理条件: 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许可申请单位或个人按照要求提交材料齐全,生产现场审核应当核查生产企业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申报产品生产是否与申报材料一致,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卫生行政许可变更申请表
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变更后的产品商标注册文件
生产企业终止对原在华责任单位授权的文件
产品标签(铭牌)、产品说明书
国产产品提供生产企业同属于一个集团的说明文件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相应备案回执)的复印件
产品检验报告
企业标准(进口产品提交产品质量标准)
原在华责任单位放弃生产企业对其授权的文件
进口产品提交生产国或原产国(地区)政府有关部门或认可机构出具的文件或双方签订的收购或合并合同复印件
新在华责任单位授权书
授权委托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