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气瓶充装单位资格许可-充装地址搬迁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1.[规章]《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TSG 07—2019) D2 气瓶充装许可条件 D2.1 基本条件 | ||
办理条件: | (1)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规划、消防部门)的批准(注D-7),在取得充装 许可前,充装站不得对外营业; (2)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当是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 (3)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 够有效实施; (4)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 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 (5)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由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 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除外)(注D-8); (6)充装单位应当具备气瓶维护保养的能力和设施,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 的气瓶进行标志制作和维护保养。 注D-7: (1)新取证和搬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 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为合法经营的行政 许可文件(如《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 (2)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站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 书等。 注D-8: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依据各省级(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 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5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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