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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审批事项: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首次申请)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三)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第十三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条件审查不予通过:(一)安全评价报告存在重大缺陷、漏项的,包括建设项目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评价不全或者不准确的;(二)建设项目与周边场所、设施的距离或者拟建场址自然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三)主要技术、工艺未确定,或者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四)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的;(五)对安全设施设计提出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的;(六)未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七)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建设项目未通过安全条件审查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办理条件: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项目应当进入化工园区(长输管道项目除外)。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
建设项目规划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选址在已认定的化工园区(化工集中区)的文件(长输管道项目除外)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