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网上预约 - 泉州市房地产交易与监测中心

返回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_首次登记备案

审批事项: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_首次登记备案
审批服务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服务依据: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办理条件: 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三)承租房屋不存在以下情况;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3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房屋租赁备案申请人(含受托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身份证明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