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_首次登记备案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服务依据: | 【规章】《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 ||
办理条件: | 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二)出租人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记载的主体一致;(三)承租房屋不存在以下情况; 1、属于违法建筑的; 2、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3、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4、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3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房屋租赁备案申请人(含受托人)、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身份证明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表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