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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

审批事项: 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7号) 第八条 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规章]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一)未销售的; (二)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三)新车出口销售的;  (四)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五)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第四十八条对智能网联机动车进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需要上道路行驶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单位应当向车辆管理所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办理条件: 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 1、未销售的; 2、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 3、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 4、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
收费依据: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制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复函》(闽发改服价费〔2020〕108号)
收费标准: 01
法定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机动车行驶证;
机动车登记证书;
变更证明;
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机动车业务委托书;
代理人(或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