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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事项: 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无(《关于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已于2016年宣布失效) 。
办理条件: 资格条件:符合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蓄滞洪区内建设安全区(围村埝)、安全台(避水台)、避水楼房等避洪设施。符合蓄滞洪区总体规划和防洪要求,满足《蓄滞洪区建筑工程技术规范》(GB50181—93〔1998年版〕)的技术要求,避洪设施要采用安全、可靠的建筑结构形式,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蓄滞洪水时避洪设施和人员的安全。避洪设施应选择距离主要道路较近、地势较高、较平坦、场地土质较好且易于排水的地区,避开进退洪主流区、深水区以及蓄洪期间漂浮物易于集中的地区,不影响正常的蓄滞洪功能。避洪设施规模要按照避洪人数、蓄洪方式、蓄洪历时等合理选定,集体避洪设施应设置必要的照明、通讯、卫生、供水等附属设施,满足避洪救灾要求。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申请文件。
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涉及避洪设施的设计文件及图纸(包括项目所在蓄滞洪区的位置图、总平面图、纵剖面图、地质剖面图等)。
避洪设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及专家评审意见。
占用蓄滞洪区土地情况及该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工程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占地、移民、补救措施等与有关部门、地方和居民达成的协议或文件。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