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申领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依据: | [法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 ||
办理条件: | 在泉州市社会保险中心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职工申请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费待遇。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福建省工伤保险待遇申报单
工伤职工统筹地区以外交通、食宿票据
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资格确认表
工伤职工身份证
门诊诊疗材料(含门诊病历、检查报告单)
住院诊疗材料(含出院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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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