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普通技工学校办学许可(延续)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一款 被许可人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办学许可的期限应当与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型相适应。民办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职业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和管理人员;(三)有与所实施职业教育相适应、符合规定标准和安全要求的教学及实习实训场所、设施、设备以及课程体系、教育教学资源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经费来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技工院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8号) 附件1: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技工院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技工院校设立审批办法,技师学院设立审批办法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 | ||
办理条件: | 办学许可的期限应当与民办学校的办学层次和类型相适应。民办学校在许可期限内无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效期届满可以自动延续、换领新证。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66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申请报告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三年工作报告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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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