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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定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审批事项: 机动车驾驶人定期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四条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持有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每三年进行一次身体检查,在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办理条件: 1、年龄在70周岁以上驾驶人,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提交; 2、持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每三年提交一次,在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内提交; 3、持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30日的审验时提交。(一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分记录的,免予本记分周期审验); 4、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以外准驾车型驾驶证的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在本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时提交。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身体条件证明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