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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审核转报

审批事项: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审核转报
审批服务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服务依据: [规范性文件]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 第六条 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 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第七条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第九条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 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500万元;   3. 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4.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第十条 全国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办理条件: 申请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孵化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发展方向明确,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 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3年,且至少连续2年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 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5%以上; 3. 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3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 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80%以上,每10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 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5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30%; 6. 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5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 7. 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20家以上。   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75%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内在孵企业应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5家以上。   全国艰苦边远地区(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艰苦边远地区范围和类别规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在孵和毕业企业数量、孵化资金规模、知识产权比例等要求可降低20%。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书
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附件材料
申报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推荐表或推荐函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