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旅游包车运力终止经营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7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8号修正)第三十二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重新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 ||
办理条件: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暂停、终止班线经营的,应当提前30日告知原许可机关。经营期限届满,客运班线经营者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二条重新提出申请。许可机关应当依据本章有关规定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重新办理有关手续。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应当在终止经营后10日内,将相关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客运标志牌交回原发放机关。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授权委托书
《客运班线或旅游包车运力备案变更申请表》
客运标志牌
经办人身份证件(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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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