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渔港项目的公益性部分免缴海域使用金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服务依据: | [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 [规范性文件]《国家海洋局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综〔2007〕10号) [规范性文件]《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 [规范性文件]《国家海洋局关于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综〔2008〕71号) [规范性文件]《 调整海域 无居民海岛使用金征收标准》(财综〔2018〕15号) [规章]《福建省海域使用金征收配套管理办法》(闽政办〔2007〕156号) | ||
办理条件: | 具备:1、用海已依法获得批准; 2、应当在收到《海域使用金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提出书面申请; 3、属于本级机构征收的事项; 4、符合减、免缴海域使用金的条件:的条件,可以办理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6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海域使用金减免申请报告,包括免缴理由、免缴金额、免缴期限等内容
立项文件
项目所在地县(区)级海洋、财政主管部门减免审批表
已登记使用权的项目,提供海域使用权(不动产权)证书(有效复印件1份);未登记使用权的项目,出具批准文件(有效复印件1份)
公益性部分的用海性质证明材料,包括投资主管部门对用海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行业主管部门的文件以及宗海图、总平面布置图等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