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_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次性使用审核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办理条件: | 1.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保修期己满且维修项目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2.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并书面签字。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住宅专项维修金使用申请表(一式三份)
施工合同和工程决算书(含审价报告、监理报告)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说明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书面确认明细表
业主大会或相关业主确认书
申请人主体资格材料
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维修前后对比照片
工程款发票
物业服务合同或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后的物业服务事实在管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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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