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执业药师延续注册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二十二条 执业药师应当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国家药监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19〕12号)中《执业药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十三条 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四)经所在单位考核同意。《国家药监局关于印发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药监人〔2021〕36号)第七条 执业药师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二)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四)经执业单位同意;(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 ||
办理条件: | (1)取得《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证书》;(2)遵纪守法,遵守执业药师职业道德,无不良信息记录;(3)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执业药师岗位工作;(4)经执业单位同意;(5)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学习。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执业药师延续注册申请表
继续教育证明一份(上一次注册证日期当年至本年的所有继续教育证明)
执业单位合法开业证明(包括《营业执照》和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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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