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全国残疾人按比例就业情况联网认证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确认 | ||
服务依据: | [规章]《福建省实施〈残疾人就业条例〉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6%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用人单位每安排1名下列情形的残疾人,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一)一、二级视力残疾的;(二)一、二级肢体残疾的;(三)三、四级智力残疾或精神残疾的。不在岗、已经退职或者超过法定就业年龄的残疾人员,不计入安排就业数。 | ||
办理条件: | 有招聘残疾人的用人单位可以办理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2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年度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申报表
申报资料真实性承诺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残疾职工上年度养老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残疾职工上年度医疗保险缴费情况证明
年度通过金融机构向残疾职工支付工资的凭证
残疾职工的入职材料(在编证明或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用工认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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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