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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_升级

审批事项: 建筑业企业资质认定_升级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1、《建筑法》第十三条;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5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 号)。
办理条件: 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关于贯彻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许〔2015〕275号)、《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规〔2020〕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文件要求的。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营业执照》副本
申报资质上一年度或当期的财务报告
标准要求的厂房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
标准要求的主要设备购置发票
安全生产许可证
中级及以上职称人员的职称证(学历证明)
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书或技能证书
技术工人的职业培训合格证或职业技能证书
工程中标通知书
工程合同(合同协议书和专用条款)
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境外工程还应提供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涉及到层数、单体建筑面积、跨度、长度、高度、结构类型方面指标,应提供反映该项技术指标的图纸
涉及到单项合同额、造价等指标的,应提供工程结算单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