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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

审批事项: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办理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 三条控制线是国土空间用途管制的基本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属于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准权限内的,根据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不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第十一条 预审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三)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已经组织踏勘论证。
办理条件: 1.用地预审。(1)建设项目用地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调整土地用途的,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项目用地符合“三区三线”等国土空间规划管控要求。(4)建设项目用地规模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已组织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或者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的建设项目,还应当组织踏勘论证。2.规划选址。(1)项目建设依据充分,用地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2)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标明建设项目选址意向用地位置范围的选址地点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1︰2000,线型基础设施项目(如铁路、道路等)比例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标明建设项目选址意向用地位置范围的用地边界拐点坐标数据库表(使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