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_延续注册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1.《建筑法》(2011年修订) 第十四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并在执业资格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6年建设部令第153号) 第九条 取得二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人员申请注册,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审批,具体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对批准注册的,核发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样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并在核发证书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2015〕488号) 第12项 部分下放。将第1子项“二级建造师执业注册”中的变更、延续、注销注册等事项,下放至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办理条件: | 1、取得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单位。 2、年龄不超过65周岁。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5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