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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机构备案

审批事项: 养老服务机构备案
审批服务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服务依据: 《福建省民政厅关于做好取消养老机构许可后有关工作衔接的通知》(闽民便函〔2019〕8号)第十条 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后10个工作日以内向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在收住老年人10个工作日以内向登记管理机构同级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
办理条件: 1.取得养老机构登记证书 2.有名称、住所、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 3.有符合养老机构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卫生防疫等要求的基本生活用房、设施设备和活动场地 4.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人员; 5.有与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6.床位数在10张以上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开展连锁经营服务的,需提供各连锁经营服务点的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设置养老服务机构备案书
备案承诺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