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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公司注销登记

审批事项: 外商投资公司注销登记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5号) 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2.[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 第四条第一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四十四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四十九条 分公司被公司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该分公司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3.[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2019年3月15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外商投资需要办理投资项目核准、备案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外国投资者在依法需要取得许可的行业、领域进行投资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许可手续。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与内资一致的条件和程序,审核外国投资者的许可申请,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4.[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23号) 第三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注册,由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办理。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其授权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名单。
5、[法规]《厦门经济特区商事登记条例》(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九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 设立、注销商事主体的资格及变更相关事项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条例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事主体应当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㈠章程或者协议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 ㈡根据依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解散的; ㈢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㈣被依法予以解散的; ㈤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㈥被依法责令关闭的; 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6、[规范性文件]《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商事主体简易注销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厦市监综〔2017〕9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厦门市各级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统称“登记机关”)登记的未开业或者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商事主体”)。股份有限公司、各类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办理注销登记。 本办法所称的未开业是指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无债权债务是指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 本办法所称的简易注销登记是指符合条件的商事主体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注销登记。一般注销登记是指商事主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工商总局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和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的注销登记。
第四条 商事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一)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三)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 (四)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 (五)商事主体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 (六)曾被终止简易注销程序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 (八)不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有关商事主体清算组、商事主体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商事主体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简易注销程序或者一般注销程序。
7、[规范性文件]《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厦市监综〔2019〕13号)
53.拓展简易注销登记主体适用范围,符合条件的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各类企业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均可申请简易注销,建立容错机制,畅通简易注销登记渠道。
办理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外商投资的公司董事会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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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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