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设区的市级权限)申请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四)设计内容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的;(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 ||
办理条件: | 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文件资料
非法定代表人办理需提供盖有申请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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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