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网上预约 - 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返回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审批事项: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
审批服务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但是,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方式取得: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建设项目需要以协议出让或者划拨方式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下列文件材料,向市、县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或者其他有关项目批准文件; (三)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四)建设项目用地资金落实证明文件; (五)规划、环保和林业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六)建设项目用地规划红线图;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权限批准;涉及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规定先行申请办理农用地转用或者征地审批手续后,方可批准用地。
办理条件: 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办理立项审批手续,形成净地并已交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审核申请表
市政府会议纪要
建设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征迁成本证明、征收补偿到位且具备交地条件的证明文件
拨地测绘报告及宗地图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