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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许可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

审批事项: 气瓶充装许可有效期届满申请延续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 基本条件(1 ) 充装单位应当取得相关部门 (规划、消防部门 ) 的批准(注 D-7) ,在取得充装许可前,充装站不得对外营业;(2) 充装单位的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应当是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3) 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4) 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 ,采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5) 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由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除外)(注 D-8) ;(6) 充装单位应当具备气瓶维护保养的能力和设施,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标志制作和维护保养。注 D-7:(1 ) 新取证和搬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换证的充装站应当具有当地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出具的《规划许可证》或者能证明其为合法经营的行政许可文件(如《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等) ;(2) 按照消防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充装站申请消防验收合格后获得的消防鉴审合格意见书等。注 D-8:充装介质储存能力和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依据各省级(直辖市) 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
办理条件: 1.取得相关部门(规划、消防部门)批准手续;2.场地、厂房、设备和充装工艺设施由具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3.建立健全的质量保证体系,制定适应充装工作需要的事故应急预案,并且能够有效实施;4.建立和使用气瓶充装质量追溯信息系统,具有自动采集、保存充装记录的信息化平台(仅限易燃有毒气体充装),用信息化技术对气瓶充装过程进行管理;5.具备充装介质的储存能力,并且具有符合规定数量的由充装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车用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呼吸用气瓶除外);6.具备气瓶维护保养的能力和设施,负责对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进行标志制作和维护保养;7.经鉴定评审合格(或符合自我声明承诺换证条件)。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特种设备充装单位许可申请书
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原特种设备充装许可证
政府规划和消防等部门的批准文件(适用于证书过期重新提出申请的或增项、迁址、增加充装地址的)或危化品经营许可证、燃气经营许可证(适用于证书有效期内换证的)
未及时提出延续换证申请的情况说明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