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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级权限)(变更申请)

审批事项: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市级权限)(变更申请)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完成后、详细设计开始前,向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二)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制件);(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一)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二)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三)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四)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重新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办理条件: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通过安全条件审查,并完成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且不存在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的;对未采纳的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等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不予通过的情形。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3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行政审批委托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