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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作单位终止制作经营活动备案

审批事项: 音像制作单位终止制作经营活动备案
审批服务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服务依据: [规章]《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公布,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正)   第十条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音像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6个月内未开展音像制品制作业务或者停业满1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办理条件: 1、音像制品制作单位终止音像制作经营活动的; 2、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6个月内未开展音像制品制作业务; 3、持有《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停业满1年的。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音像制作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备案表
授权委托书
《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