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音像制作单位终止制作经营活动备案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服务依据: | [规章]《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5号公布,2017年12月1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13号修正) 第十条 音像制作单位变更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音像制作经营活动的,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6个月内未开展音像制品制作业务或者停业满1年的,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注销《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 ||
办理条件: | 1、音像制品制作单位终止音像制作经营活动的; 2、自取得《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6个月内未开展音像制品制作业务; 3、持有《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的单位停业满1年的。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1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音像制作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备案表
授权委托书
《音像制品制作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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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