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

网上预约 -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返回

市级权限内企业境内投资项目备案

审批事项: 市级权限内企业境内投资项目备案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1.[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除国务院另有规定的,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备案机关及其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规定。 2.[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政〔2017〕45号) 第八条 除国家或省另有规定外,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备案机关备案。跨市、县(区)建设的项目,由共同上一级备案机关备案。 3.[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 一、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须按照规定报送有关项目核准机关核准。企业投资建设本目录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项目,按照本目录执行。    原油、天然气(含煤层气)开发项目由具有开采权的企业自行决定,并报国务院行业管理部门备案。具有开采权的相关企业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开发利用资源,避免资源无序开采。
办理条件: 1、本事项所称企业投资项目,是指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纳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的项目外,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2、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非跨县(区)项目向项目所在县(区)备案机关备案,跨市、县(区)项目向共同上一级备案机关备案3、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办理备案。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5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福建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登记表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