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国防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和贯彻国防要求的交通工程设施建设项目,在土地使用、城乡规划、财政、税费等方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国防交通条例》第二十三条 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批准的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国防交通控制用地。 | ||
办理条件: | 因特殊事项,需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申请材料齐全,内容完整准确 | ||
收费依据: |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我省普通公路路产损坏赔(补)偿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函》闽财税[2019]32号 | ||
收费标准: | 指定窗口收费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4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占用国防交通控制范围土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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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