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古树名木认定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确认 | ||
服务依据: | [规章]《福建省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17号)第十二条 古树名木实行认定制度,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进行认定和公布:(一)名木和一、二级古树由省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和公布;(二)三级古树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和公布。第十四条 调查后拟申请认定为古树名木的,县级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在树木所在地进行公示,公示期为20日;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向相应的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申请认定。第十五条 申请古树名木认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报告;(二)古树名木调查表;(三)反映树木生长现状的影像资料;(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稀有树种的,应当同时提交标本、树种鉴定意见书。第十六条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收到古树名木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不符要求的,应当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由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古树名木主管部门认定为古树名木,并向社会公布。 | ||
办理条件: |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树木可以认定为名木:(一)国家领袖人物、外国元首或者著名政治人物所植的树木;(二)国内外著名历史文化名人、知名科学家所植或咏题的树木;(三)分布在名胜古迹、历史园林、宗教场所、名人故居等,且与著名历史文化名人或者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树木;(四)列入世界自然遗产或者世界文化遗产保护内涵的标志性树木;(五)树木分类中作为模式标本来源的具有重要科学价值的树木;(六)其他具有重要历史、文化、观赏、科学价值和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2.符合下列条件的树木可以认定为古树:(一)树龄在500年以上的树木为一级古树,实行一级保护;(二)树龄在300年以上不满500年的树木为二级古树,实行二级保护;(三)树龄在100年以上不满300年的树木为三级古树,实行三级保护。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45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申请报告
古树名木调查表
反映树木生长现状的影像资料
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稀有树种的,应当同时提交标本、树种鉴定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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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