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依据: |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第三十六条 受理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申请的条件是:(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二)依法登记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
办理条件: | 1、收养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2、依法登记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3、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3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
补领收养登记证申请书
曾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解除登记的声明书
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授权委托书
配偶死亡证明
离婚证件
监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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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