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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审批事项: 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涉港、澳、台、华侨人员)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收养登记工作规范》(民发〔2008〕118号)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第三十六条 受理补领收养登记证、解除收养关系证明申请的条件是:(一)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二)依法登记收养或者解除收养关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办理条件: 1、收养当事人遗失、损毁收养证件,可以向原收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2、依法登记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目前仍然维持该状况。3、收养人或者被收养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户口簿
补领收养登记证申请书
曾依法办理收养登记或解除登记的声明书
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授权委托书
配偶死亡证明
离婚证件
监护证明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