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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审批事项: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许可
服务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
第八条申请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二)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三)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五)有必要的场所。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国务院民政部门的规定,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第九条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举办者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验资报告;
(五)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六)章程草案。
办理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直接登记的无需此条件); 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失信被执行人限制成为该社会组织的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必要的场所。 (二)章程规范 1.有规范的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 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应当根据其业务,依照国家行(事)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和国家制定的学科分类标准,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事)业或者业务特点; 组织形式: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不得使用“总”字。 2.宗旨应当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不得危害国家的统一、安全和民族的团结,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 3.业务范围应当与名称相适应。 4.章程内容还应当包含“组织管理制度,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章程的修改程序,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等内容。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成立的文件或执业许可证
成立登记申请书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申请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理事会通过的章程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民办非企业单位理事监事备案表
办公场所使用权证明
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情况表
验资报告
授权委托书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