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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调整就业改派

审批事项: 毕业生调整就业改派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1.[规章]《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教学〔1997〕6号) 第四十条 在派遣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改派的,按下列原则办理:1、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辖区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审批并办理改派手续; 2、跨部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统一报国家教委审批并下达调整计划,学校所在地方主管毕业生调配部门按照调整计划办理改派手续。3、毕业生调整改派须在一年内办理,逾期不再办理有关调整改派手续。毕业生就业后的调整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2.[规章]《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师范类高校毕业生就业手续办理工作的通知》(闽教学〔2014〕1号) (1)待就业的毕业生,落实了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应持报到证、身份证、毕业证书和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到接收单位所在的设区市教育局办理就业改签手续。如接收单位为省属单位的,毕业生持以上材料到我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就业改签手续。 (2)已经就业的毕业生,在工作试用期一年内因特殊原因与原接收单位解除协议,拟调整到其他教育系统单位就业的,毕业生应持与原签约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证明材料、原报到证、毕业证书和新接收单位协议书,到就业地设区市教育局办理有关改签手续。 (3)已经就业的毕业生,在工作试用期一年内因特殊原因与原接收单位解除协议拟待就业,需将报到证改签为待就业的,毕业生应持与原签约单位解除就业协议的证明材料、原报到证、和毕业证书,到我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就业改签手续。 3.[规章]《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前就业指导职责分工的通知》(闽委编办〔2015〕244号) 师范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省教育厅负责。非师范类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在省人社厅指导下,由省教育厅具体负责。 4.[规章]《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调整“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公共服务事项有关意见的通知》(闽审改办〔2016〕15号) 将《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公布省直部门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闽审改办〔2014〕152号)公布的公共服务事项“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的3个子项,实施主体由省人社厅调整为省教育厅。
办理条件: 1.福建省普通高校师范类毕业生改派: (1)2013年及以前的高校毕业生待就业改为就业、就业一年内解约调整为待就业或又签约新就业单位,到省教育厅政务服务中心学生窗口办理; (2)2014年及以后的高校毕业生改签手续到当地所在的设区市教育局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办理。就业单位为省属单位的,毕业生改签手续到省教育厅政务服务中心办理。 2.福建省普通高校非师范类毕业生改派: (1)省内毕业生待就业改派为省外就业; (2)省属和中央在闽的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人事档案存于省属人才服务机构)就业一年内解约调整为待就业或又签约新就业单位,可以办理。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