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设区的市级权限)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25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 ||
办理条件: |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开展特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所申请的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权限属于相关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权限范围。项目申请报送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齐全完整,符合法定形式。不存在以下情形的:①不符合水法律法规、生态敏感区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生态红线管控要求;②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及防洪规划、河流治理规划、岸线利用管理规划等规划要求,对规划实施有不利影响;③不符合防洪(排涝)标准;④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河水水质等有不利影响;⑤妨碍河道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的;⑥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利工程和设施等有不利影响;⑦对防汛抢险和水利管理等有不利影响;⑧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不当;⑨对利益第三方有不利影响,或与利益第三方未达成协议的。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申请书;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实施方案;
开展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所依据的文件;
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达成的协议或该第三方的承诺函。
现场清理复原承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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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