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 | ||
审批服务类型: | 行政许可 | ||
服务依据: | [规章]《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0年第6号发布,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17号修正) 第八条 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含在放射性废物收贮过程中的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营运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 (一)持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生产、销售、使用、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三)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备满足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 ||
办理条件: | 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单位(含在放射性废物收贮过程中的从事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放射性废物库营运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活动: (一)持有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生产、销售、使用、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 (三)有具备辐射防护与安全防护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备满足第七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但专用车辆的数量可以少于5辆。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3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申请表》
单位负责人、经办人身份证明(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生产、销售、使用或者处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证明
放射性物品运输容器、监测仪器检测合格证明
授权委托书
企业经营方案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拟投入专用车辆承诺书
对放射性物品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驾驶人员的驾驶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驾驶人员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证明
专业技术人员从业资格证件
对辐射防护用品、监测仪器等设备配置情况的说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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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