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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森林公园变更

审批事项: 县级森林公园变更
审批服务类型: 行政确认
服务依据: [规章]《福建省森林公园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 第十一条省级森林公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二)面积达到了100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但地处城区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除外;(三)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以上标准;(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明确、界线清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理条件: (一)符合全省森林公园发展规划;(二)面积达到了100公顷以上,森林覆盖率达到百分之七十以上,但地处城区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区域除外;(三)森林风景资源质量等级达到国家规定的二级以上标准;(四)森林、林木、林地权属明确、界线清楚;(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5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申请报告
拟变更森林公园总体规划及电子文本,范围、功能区边界矢量图
反映森林公园拟变更资源现状的影像资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变更森林公园土地权属清晰、无权属争议,以及相关权利人同意纳入森林公园管理的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的拟建森林公园相关利益主体无争议的材料
项目批准文件、工程设计文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其审批文件
委托书
受托人身份证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