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审核_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审核(余款使用)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五)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 ||
办理条件: | 1.维修、更新和改造项目保修期己满且维修项目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2.公示期间业主无异议或异议的业主未超过人数或面积的三分之一;3.首次划转的维修资金不得超过工程预算金额的50%。 | ||
收费依据: | |||
收费标准: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5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申报材料: |
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公示说明
施工维修单位编制的工程决算报告
竣工验收报告
维修费用(业主)分摊明细表
工程量清单计价与工程审价报告
工程款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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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