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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租赁经营者变更车辆

审批事项: 汽车租赁经营者变更车辆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福建省汽车租赁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闽交政法〔2013〕21号) 七、汽车租赁车辆变更程序 (二)租赁车辆变更 租赁车辆迁移或报废的,应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收回其《租赁汽车证》。
办理条件: 具备汽车租赁经营资质的经营者。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租赁汽车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身份证明(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车辆正侧面45度角彩色照片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