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汽车租赁经营者变更车辆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公共服务 | ||
服务依据: | [规范性文件]《福建省交通运输厅转发福建省汽车租赁行政许可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闽交政法〔2013〕21号) 七、汽车租赁车辆变更程序 (二)租赁车辆变更 租赁车辆迁移或报废的,应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收回其《租赁汽车证》。 | ||
办理条件: | 具备汽车租赁经营资质的经营者。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租赁汽车证》(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身份证明(此证照已纳入免提交证照清单,无需提交纸质和复印件)
车辆正侧面45度角彩色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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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