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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审核

审批事项: 建设项目使用国有未利用地审核
审批服务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服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56号) 第二十四条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办理;但是,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军事设施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用地,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2.《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1999年10月22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第四十条第二款 具体建设项目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审批权限为: (一)使用土地四公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批,报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使用土地四公顷以上十公顷以下的,由地区行政公署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三)使用土地十公顷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厦门经济特区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土地的,由厦门市人民政府审批,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办理条件: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国有未利用地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2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申请报告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预审报告
立项文件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