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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办理政府投资市政类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

审批事项: 我要办理政府投资市政类项目立项用地规划许可
审批服务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服务依据:
办理条件: 1.项目申请文件:①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申请文件②项目节能审查申请书③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或海域使用预审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建设单位、法人代表、拟用海位置、拟用海面积、用海类型、海域用途、项目建设的意义、投资规模、联系人、联系电话等,1份);
2.项目建议书暨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
3.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用海预审意见)(新增用地(用海))或规划审查意见、已批准建设用地文件(未新增用地(用海));
4.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5.招标事项核准申报表(仅指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申请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项目,以及国家规定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中非国有投资控股或占主导地位但申请不招标的项目);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符合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不需提供,但须在可研报告中设立节能专篇)
7.市政府用地联席会纪要复印件一份(视项目具体情况提供);
8.发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批复》原件一份或已纳入市级财政投资项目三年计划的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
9.标明建设项目选址意向用地位置范围的选址地点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1︰2000,线型基础设施项目(如铁路、道路等)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用地边界拐点坐标数据库表(使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10.涉及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按照《福建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文件等材料;
11.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的,应提供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编制单位编制的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
12.宗海位置图、界址坐标图;
13.海域使用论证报告(送审稿);
14.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15.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地位的材料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16.委托办理的,应提交办理资源规划行政审批事项委托书原件一份(加盖公章和私章)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备注:以上材料①凡是可通过电子证照库查询共享到的证照,无需提交纸质材料;②以上材料提交的复印件(均采用A4或A3纸,方案图纸除外)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并携带原件备核。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8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承诺件
申报材料: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