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事项: | 市场主体申请准迁登记 | ||
审批服务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
服务依据: |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 2、[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六十二条 市场主体发生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迁移的,登记机关应当于3个月内将所有登记管理档案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管理。档案迁出、迁入应当记录备案。 | ||
办理条件: | 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办理:1、市场主体住所变更涉及登记机关管辖权限变更; 2、登记机关需要迁移 | ||
收费依据: | 无 | ||
收费标准: | 无 | ||
法定时限: | 6个工作日 |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申报材料: |
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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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