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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申请准迁登记

审批事项: 市场主体申请准迁登记
审批服务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服务依据: 1、[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6号) 第二十七条 市场主体变更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跨登记机关辖区的,应当在迁入新的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前,向迁入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迁出地登记机关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移交市场主体档案等相关材料。 2、[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2号)第六十二条 市场主体发生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迁移的,登记机关应当于3个月内将所有登记管理档案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管理。档案迁出、迁入应当记录备案。
办理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可以办理:1、市场主体住所变更涉及登记机关管辖权限变更; 2、登记机关需要迁移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6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市场主体迁移申请书
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报过程中如遇问题可参考操作文档或联系咨询电话:2213716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09:00~11:30,14:00~1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