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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劳务资质备案_变更

审批事项: 建筑业企业劳务资质备案_变更
审批服务类型: 公共服务
服务依据: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1年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19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全国人大常委会 2019年4月23日 第十三条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章]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2015年住建部令第22号发布,2016年《关于修改〈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等11个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32号)修正,2018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住建部令第45号)修正。)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3月1日 第十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三条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十三条第一款 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关于公布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权责清单的通知[规范性文件] 《关于公布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权责清单的通知》 (2019年《关于公布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权责清单的通知》(闽委编办〔2019〕364号)。)中共福建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9年10月31日 表一:行政许可 1.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认定。 2.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和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认定,专业承包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认定。 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及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认定。 4.中央驻闽企业、省属企业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认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规范性文件]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1〕3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1年7月1日 三、自2021年7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备案手续。企业提交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及联系方式、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技术工人等信息材料后,备案部门应当场办理备案手续,并核发建筑业企业施工劳务资质证书。企业完成备案手续并取得资质证书后,即可承接施工劳务作业。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 (国发〔2021〕7号)国务院 2021年7月1日 全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规范性文件]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市〔2015〕20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5年3月1日 一、资质申请和许可程序 (三)企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四)企业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在其门户网站公布有关审批程序。
办理条件: 满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关于贯彻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许〔2015〕275号)、《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资质标准现场管理人员指标考核的通知》(建办市〔2018〕53号)、《关于修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规〔2020〕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文件要求的。
收费依据:
收费标准:
法定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办件类型: 即办件
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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